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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2021年广东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标准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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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9-08 14:19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调整2021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


广东省统一调整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标准,其平均增幅分别约8.0%、9.6%、8.0%,平均调整额度在全国居于前列,坚决落实国家“六稳”“六保”部署,让工伤人员获得感更加充实。


一、伤残津贴调整


定额涨355~430元,托底线提高至4138元


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且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每月加发430元、405元、380元、355元。


经定额加发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托底线”4138元/月的,按照4138元的标准发放;2021年内首次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也执行“托底线”标准,核定的伤残津贴低于4138元/月的,自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4138元标准发放。据此调整,预计调整后全省人月均伤残津贴约4803元,平均增加约377元。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


分两类人员和两类地区分别调整


生活护理费按照普遍调整办法和特定人员调整办法实施。普遍调整办法分两类地区进行调整:


一类地区是2020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广州、深圳及省本级(执行广州市参数),其2021年度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至2020年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50%、40%、30%比例发放,其中职工平均工资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口径,广州、深圳分别按11262元、11620元计算。


另一类地区是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其他19个地市,统一按照2020年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9194元为基数调整发放,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为5516.4元/月、4597元/月、3677.6元/月、2758.2元/月。


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极少数人员,作为特定人员暂不按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在其原享受标准基础上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确保每名生活护理费享受人员均有提高。


据此调整,预计调整后全省人月均生活护理费约4140元,平均增加约356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42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42元,但属于工亡职工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9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38元。


以2021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市有多个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作为“托底线”标准,如果调整后仍低于所在市“托底线”标准的,按照“托底线”标准发放。2021年内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也执行上述“托底线”标准。据此调整,预计调整后全省人月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约1915元,平均增加约150元。


四、五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


伤残津贴由所在单位调整发放


根据《通知》,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享受且2021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330元/月、305元/月的标准)。


此外,基本养老金低于原伤残津贴的人员需予以补发差额的,以2021年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


五、确保待遇发放到位


从2021年1月1日起予以调整补发


本年度调整提高的伤残津贴额将从2021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预计惠及全省工伤人员约3.23万人,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渠道予以保障。其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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