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热线:06​68-2283268
广东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
政府购买劳务服务供应商
ABUIABAEGAAgvpTp-QUo1enSDzAVOCE
ABUIABAEGAAgvpTp-QUo1enSDzAVOCE
微信公众号
手机站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77
发表时间:2019-11-18 15:48

茂府规〔2019〕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茂名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不断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切实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组织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着力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应救尽救。


  二、救助对象


  (一)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茂名市户籍0-6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言语、听力、智力、肢体和孤独症儿童: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2.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不断完善非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模式,逐步实现持有茂名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确定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但不得少于、低于市级救助内容和标准,并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省、市级基本服务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及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为1-6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国家人工耳蜗救助项目一次性手术费用的补助(15000元/人)由省统筹安排,不在此补助范围)。


  2.肢体残疾矫治: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不少于16000元/人,其中矫治手术补助10000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补助6000元/人(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粤残联〔2018〕6号)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各类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


  (三)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


  (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不少于72小时,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次(限3年1次)。


  (2)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及助视器等使用培训、认知学习、社会适应以及生活技能等训练,每年不少于10个月,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


  (3)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不少于120小时,补助标准不少于3000元/人·次(限5年1次)。


  2.听力、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为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


  (1)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5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补助标准为:公办康复机构省级标准1200元/人·月,地方配套3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省级标准2000元/人·月,地方配套300元/人·月。地方配套部分(300元/人·月)由市财政对茂南区、滨海新区、高新区户籍残疾儿童按比例补助(市财政与茂南区财政按6.5:3.5比例分担, 市财政与滨海新区、高新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市财政对其它区(县级市)户籍残疾儿童不予补助,由当地财政全额负担。


  (2)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地参照《办法》的规定逐步开展。补助标准为:公办康复机构6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1000元/人·月。经费由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同级财政安排(户籍在经济功能区范围的,由经济功能区负责,茂南区负担的经费由市财政与茂南区财政按6.5:3.5比例分担)。


  公办康复机构是指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或组织举办的公益一类康复机构,公益二类、三类康复机构参照非公办机构执行。


  3.康复训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优先使用中央、省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县级市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财政(户籍在经济功能区范围的,由经济功能区负责,茂南区负担的经费由市财政与茂南区财政按6.5:3.5比例分担)全额兜底补齐。


  四、救助流程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如实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参照《办法》有关规定)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康复机构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县级残联组织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优先享受康复救助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能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训练服务的,其收养的残疾儿童可申请康复救助。


  (三)救助。


  1.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救助。


  2.未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自行到本市或本市以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发生的费用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3.每年9月底前,各区、县级市残联应将上学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和绩效报告等上报市残联,由市残联汇总报省残联。


  (四)结算。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出台具体结算办法确定(户籍是电白区七迳镇、电城镇、博贺镇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属高新区、滨海新区财政负担部分,由高新区、滨海新区社会事务局商同级财政局出台具体结算办法)。市级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经市级残联组织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为减轻残疾儿童家庭和定点康复机构负担,救助经费结算周期不能超过三个月(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经费在学年度结束前应全部结算完毕),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


  2.获准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超出救助标准范围的费用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各级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康复救助计划。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业务经办能力,做好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条件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依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数据信息管理与共享,及时将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反馈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会同教育、民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实施严格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人才培养,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积极配合残联组织建立覆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按上级部署逐步落实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逐步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鼓励高校开设教育康复、特殊教育等相关学科及专业;健全纳入教育序列管理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康复教育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殊教育补贴的发放工作。


  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技防安全工作,配合残联组织和民政、扶贫等部门核实残疾儿童的户籍、居住证等有关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


  民政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救助和生活救助,优先保障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及康复救助工作;加强社会办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协调社会捐助支持残疾儿童康复。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会同审计部门、残联组织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残联组织等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省的部署和规定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制度,解决康复专业人员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难题。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制度;指导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按省的要求做好康复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审计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事主体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有关康复机构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康复服务价格监管。


  扶贫部门要全面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状况,配合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等做好相关康复救助服务工作。


  因机构改革涉及职能调整的,相关工作由职能归属部门负责落实。


  (二)保障经费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加强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由市残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办法》一致。